丹东市供暖不达标怎么维权(丹东市暖气报停和恢复供暖有何要求吗?)
供暖不达标找谁投诉
可以投诉的部门有:
1、供暖公司。如果确属供暖单位的责任,可以起诉。
2、小区物业。双方有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起诉的方式。
3、可以投诉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暖不达标应向国家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投诉的部门有:
1、供暖公司。如果确属供暖单位的责任,可以起诉。
2、小区物业。双方有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起诉的方式。
3、可以投诉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
例如,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供暖不达标怎么办
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若不达标部分取暖费可退回。
随着近日气温急剧下降,全国大部分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都已经开始启动供暖措施。然而,一些地方多年来“供暖不暖”的问题,屡屡受到居民诟病。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严格说来,“供暖不暖”既有人为的因素,同时也有客观的原因,比如有的地方出现管道泄漏,导致热量流失;还有地方则是管道年久失修,输热能力下降,也会导致居民家中的热度不温不火,达不到应有的供热标准。
扩展资料
冬季供暖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争议,商品合格、服务达标是用户和供热单位一致的目标。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规定,对居民明显是利好,但要真正落实到位,真正实现约束供暖企业和保护用户权益等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标准,有待于建立健全相关温度测量、责任认定追究等工作机制。唯有如此,供暖不达标可退费才能成为实打实的民生保障,避免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纸上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关键在落实
供暖不达标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话,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然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达不到18会和供热企业进行沟通,按照国家规定,该给消费者退多少就退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上门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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