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卖家要怎么维权(卖房买家反悔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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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卖方房屋不想卖了怎么办?

卖方房屋不想卖了怎么办 一、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 二手房买卖合同 。 买家刚刚交付了 定金 ,但还未签订正式的 买卖合同 ,此情况下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相当于预 购房合同 ,合同标的为标的房屋的购买权。卖方若不愿卖房,买方可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 违约金 赔偿。 二、签订了定金协议和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 买家可以这样维权: 1、上诉法院,要求判决强制过户。 当买方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可主张强制过户: (1)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 购房 人具有购房资质; (3)购房人具有足够购房款; (4)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即卖房人明确表示不卖的 证据 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证据材料; (5)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扣押等; 实务中,法院是否会判决强制过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其他人(此人不知情)且已经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卖房人已经无法实际交付房屋了。在此情况下,买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了。 (2)法院只可能判决强制过户,但并不能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户口迁出。 2、买方有权 解除合同 ,并要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 法官会根据以下因素来综合判断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1)买方的实际损失; (2)卖方的恶意性程度; (3) 合同履行 的程度; (4)其他因素; 此外, 买房 人也可同时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已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费用。 3、双倍返还定金 买方选择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买受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而定,出售人作为违约方是无权选择解约的,选择权在于买方。 若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低于买方的实际损失(若房屋价格上涨部分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那么超过部分的金额也是买房人的实际损失),那么买方还可向卖方主张赔偿其损失;但违约责任和 定金罚则 只能二选其一,不可同时适用。三、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购房款也交了,卖家反悔。 卖家拒绝或怠于履行合同,而买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如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指: 一、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 二、涉案房屋上没有 抵押 等他项权,若有,也应具备涤除条件; 三、买方应当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关凭证。 这种情况,无论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主张违约责任,进入 诉讼 阶段的胜率都是很大的。 如果碰到购买房屋时,突然卖方不想卖房屋的情况先不要着急,您需要看自己是否交纳了定金或者是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灭有签订合同,但是交纳了定金,那么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就相当于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预购房的合同,买方是可以向卖方主张赔偿的。如果签订了合同事情就容易解决了。

一房二卖怎样维权

一、 “一房二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不同出卖人对同一房屋进行出售,没有确凿证明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对抗证据充分的一方,没有确凿证据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对于权利保护的顺位问题,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时间进行认定,权利保护顺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

(三)卖房人将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最终两个买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并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的,原房屋买受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五)房屋已经出售,且由买主占有使用,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主又将房屋卖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卖于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上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对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四)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且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若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需审查是否有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赋予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相应优先权具有合理性。

(五)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房子被别人冒名卖掉,房主应怎样维权?是否房子还是自己的?

首先调取房产交易记录,看是谁签订的卖房协议。视情况去公安局报案。直接在法院应诉,主张交易无效。

法律分析

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房子被别人冒名卖掉,房主可采取两种方法来维权,让房子物归原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冒名卖房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将租房者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财产返还。因出卖一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导致买卖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冒名者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不符合法定程序,有过错,也可以将房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在房地产这个方面,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名下,那么法律上面就承认这个房产是属于谁的。通过司法程序,辅助的私产房一定会物归原主。查查自己的房产证是否还在再看看对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如果房产证还在手里,那房产证有可能是伪造的。然后到建委去核实房屋是否已经更名如果都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怎样维权一房二卖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时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买了套二手房,一年后因楼下门面装修才发现原来开有一楼梯口,现在我如何维权

相邻权纠纷,可以到当地规划监察部门投诉解决。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果不是相邻的问题,则可以与卖房的卖家协商维权。买二手房出问题维权办法:

1、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保修的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购房人可向开发商主张保修,卖方有配合的义务。如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且存在于房屋买卖前,则原房主属于责任方,应承担维修义务。如果质量问题是人为造成,房主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该房屋的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该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的话,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房人可以与房主解除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房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3、如果房屋结构没有问题,不影响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买房人有权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卖方应当承担维修该房屋横梁的义务。如果卖方拒绝进行修复,买房人也可请人自行修复,然后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怎么投诉房产中介最有效

买房、卖房、租房等都离不开房产中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房产中介来帮助自己买房、卖房、租房等。但是有的时候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者选择的中介机构不正规导致自身上当受骗,那么遇到这样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

可以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可以找消协维权。

房地产中介是为消费市场提供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中介费的收费方式是:

1.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中间介绍人,独立经纪人。

2.中介费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发票

3.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没有成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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