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维权怎么处理(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维权?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 物业费 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 业主 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 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提出物业服务提供方单方面强行中止服务,需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证明,仅以未享受服务进行抗辩,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业主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故业主资格认定有两种:
1、业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专有部分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对该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无特别约定时,买受人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通过建设单位的交付行为得以实现。遵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交易习惯, 开发商 交付房屋钥匙或者买受人在 交房 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才完成交付行为,此时无论是否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 ,均视为小区业主。
2、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已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收到房屋钥匙,均具有业主资格。
三、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维修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约定,一般约定的维修范围包括房屋本体公用设施,不包括室内部分的维修;在维修范围约定不明情况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3条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承担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维修、养护义务时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 物业管理 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业主需要避免“只要 小区物业 出现问题就找物业服务企业”的思维。
对于维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小区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物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分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对业主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 住宅 专项维修基金。
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业主需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安保义务的行为,这一行为给业主造成了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定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保义务时,其向业主行使物业费请求权,业主可以以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抗辩。
理由主要为:“未尽到安保义务”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所以法院在最后的认定中会根据安保责任范围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酌情减免物业费。但是这一抗辩的界定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界定安保义务。因为任意扩大义务范围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深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的矛盾。
业主维权触犯法律吗?
业主维权是否触犯法律主要是需要看业主具体的维权方式是否触犯到了法律法规。首先业主维权是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情况,要求对方进行处理或者进行介入调解;其次如果开发商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业主权益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比如对开发商提起相应的侵权之诉。这些方式都是正确合法的。
法律分析
业主要切记使用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能采用占道或者进行其他过激可能引发骚乱的不当行为,否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展开来讲,对于有关小区的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或者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况,业主是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反映的。对于小区物业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是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对于当地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考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还可以对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者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本身指的是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侵权中的权则包括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应权利、业主所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相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小区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如何维权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维权有六大途径,其具体途径为:1、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途径;2、到消费者协会投诉;3、找负责的行政主管机关;4、根据双方的约定仲裁;5、到人民法院起诉;6、能向媒体曝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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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一是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是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分析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行政途径,即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还有法律途径,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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