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说话才感动法官(法院开庭原告语言技巧)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律师代理的每个案子几乎都要经过法庭审理后才能得出胜或败的结果。每个律师都希望自己代理的案件经庭审获胜。要获胜,就得打动法官,让法官能采纳本方的意见。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庭上打动法官呢?
一、善于从证据方面入手
证据是案件之本,是案件灵魂,每个案件的胜与败、输与赢,关键是证据。
一个案子在庭审时,若有证据,并且证据充分,你的观点就会得到法官的采纳,可能就会胜、就会赢。反之,一个案子在庭审时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你的观点就会得不到法官的采纳,可能就会败、就会输。
下面是一个有23人,法官对部分犯罪事实因证据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案例,本人在该案中担任第一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检察官在起诉书指控:
第一节、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云南省昆明市将收购后加工的共计500克海洛因运至浙江省余姚市进行销售。
第五节、同期,被告人张某在昆明市得知王小某(另案处理)等在孟连县贩运海洛因,遂对通过王小某向陈某等人约定购买三块(约1050克)海洛因,并指使其妻将毒资70000元汇入其帐户内,后将毒资共计110000余元人民币支付给王小某。
经庭审后,针对检察官指控的上述第一节和第五节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分别作如下辩护。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第一节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只以185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500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有:
虽然由被告人张某供述称其第一次从阿朋处购得海洛因50克,然后掺入150克的脑复康才变成200克的。第二次购买的海洛因有60克,然后掺入240克的脑复康才变成300克的。合计为500克。但是从经过庭审后查实的情况可知,这两次都没有出卖者阿朋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是500克。
根据起诉书的“部分事实如下”所列举的贩卖情况可知,被告人张某已经销售的总共只有185克,也就是说,能够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只是185克而不是500克。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第五节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理由是:
庭审中,公诉机关没有王小某的证词加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是怎样知道王小某在孟连县贩运海洛因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是怎样把11万余元付给王小某,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式支付?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妻子将毒资70000元人民币汇入张某账户的银行凭证。
虽然公诉机关提供对了张某妻子电话监听录音、被告人张某和其妻的通话清单等证据,是这绝对不能证明张某有将毒资共计110000余人民币支付给“王小某”的事实,理由有:1、该监听录音没有在庭审时播放,是否是张某妻子的声音难以认定;2、是张某妻子的手机号码并不能说明就是张某妻子打的,因为别人也可以拿张某妻子的手机打。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也会有别人用我们的手机打过电话的现象。3、被告人张某和其妻子的通话清单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有上述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只有被告人张某在一次笔录中的供述,并且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已经否定,在没有王小某的证词及银行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来加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说明被告人张某有购买1050克的犯罪事实。所以,认定该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
庭审后,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上述第一节、第五节的犯罪事实概述评判是:
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节事实中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500克海洛因。经本院审查,只有其中185克海洛因,证据充分,其余315克海洛,证据尚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第五节事实中,“同期,被告人张某在昆明市得知王小某(另案处理)等在孟连县贩运海洛因,遂对通过王小某向陈某等人约定购买三块(约1050克)海洛因,并指使其妻将毒资70000元汇入其账户内,后将毒资共计110000余元人民币支付给王小某。”经本院审查,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尚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因法官对上述二节犯罪事实由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张某最终未被判死刑,而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被判死刑。
二、善于抓住对本方有利的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除了有充分的证据外,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支撑。现在法官的案子很多,有时来不及检索法律法规。因此,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会问:请说出你的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1日,本人在东阳市法院参加开庭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我代的是被告。在辩论阶段。我说:本案中原告虽然有借条,但经过庭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是怎样支付给被告的,是转账或现金。若转账,应有转账凭条。若现金,是怎样交付的。但原告都没有。因此原告所称借款依法不能成立……。
法官问,你说的“依法不能成立”是哪部法律哪条的规定?幸好我有所准备。
立即回答:《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这里要注意,原《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两法之间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民法典》规定的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
成立”
。原《合同法》规定的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合同法》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失效。法官之所以问,要么考察作为代理律师,对新法是否掌握。要么因《民法典》条文较多,查阅不大方便,如果说出条文后,写判决书时直接查条文就可以了。
作为律师,对每个自己亲手承办的案子,要把与案子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案子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找出来,并记录在案。这样,可以防患于未然。免得当法官询问时,一问三不知,这样会给法官和当事人留下不好印象。认为代理律师不专业。
这个案子于2021年1月28日原告主动撤诉。
一个完美的案子,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唯有这样,方能打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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