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是什么
户籍管理规定为:1。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户籍登记。3、户籍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4、户籍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籍登记簿。5、户籍登记以家庭为单位。
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埋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于临时住所的,临时住所登记机关应当通知永久住所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册人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许可证,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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