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什么?
应计原则是会计中的一个概念,其中金融交易记录在它们发生的同一时间段内。请注意,实际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在稍后阶段。例如,假设一家公司在财政年度第一季度供应价值 50,000 美元的商品,但该公司在第二季度收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应用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公司将在第一季度的账簿中记录这笔财务交易。
当发生金融交易时,无论何时收到付款,将收入与费用相匹配很重要时,应计原则很有用。
为什么需要应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大多数大公司都是靠信用做生意的。他们提前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在一段时间内收到付款。在实际收到付款时记录此类交易可能会导致财务状况的不准确情况。
由于这些大公司大多是上市实体,他们有义务每季度尽可能准确地申报财务状况。在每个季度的结果中,他们记录收入、产生的利润、毛利率、资产和负债等。现金会计在衡量这些因素和显示企业在特定时期的表现方面效率很低。现金会计没有规定对将来收到的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此类公司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
当公司需要衡量特定财政年度或季度的业绩时,他们必须记录购买商品时的费用和提供商品时的收入。因此,他们必须使用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会计与现金会计
现在让我们强调应计会计与现金会计的区别。
在现金会计中,只有在处理付款时,财务交易才会记录在账簿中。这与应计会计形成对比,后者可能会稍后收到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付款。
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备计提呆账,因为当商品和服务以信用方式提供时,违约的可能性很大。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在提供货物之前提前收到付款。应计会计规定将此类交易记录为负债,因为公司有责任在收到付款后提供货物。货物交付后,付款从负债科目转移到收入科目。
与应计帐户不同,现金会计不能说明未来的付款,因此它不显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现金会计没有准备以赊销方式确认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因此会造成存货和销售数字之间的不平衡。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局限性
在违约的情况下,应计原则可能会变得复杂。让我们举个例子。假设 ABC 公司以赊销方式向 XYZ 公司供应货物,将在接下来的 90 天内收到货款。ABC Corp. 在其账簿中记录了这笔交易。不幸的是,XYZ Corp 无法履行其义务并拖欠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BC 公司的账簿中有应收账款,但不会到来。这是一个重要的会计问题,因为它显示了公司的不正确财务状况。
小公司不能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大公司的标准会计实践,因为它提供了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图景。但是,对于小公司来说,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并不那么容易。
现金会计主要限于经营规模较小且收入较少的企业。当交易量增加到显着水平时,现金会计变得非常无用,因为此类交易的付款是在一段时间内收到的。但是,如果公司想要对其账户中可用的所有实物货币(现成现金)进行核算,现金会计可能会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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