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被骗之后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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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诈骗以后,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原因被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被骗,属于工作过失。可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理财被骗如何追回本金

理财被骗可以通过报警追回本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本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既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骗了怎么追回钱款

追回方法见下面:

被骗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才能尽快追回钱,公安机关会予以调查并尽力追回被骗钱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公司财务被骗公司要求财务人员赔偿,拒绝赔偿会怎样

公司财务被骗公司要求财务人员赔偿,拒绝赔偿后,按违规论处并对该资本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职责。对于出现的这样的情况,财务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职责。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本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却解决,否则按违规论处并对该资本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职责。财务无按照公司规章规则办事,无严格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是能够要求其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给公司导致的损失,公司能够追究另一方的职责。公司应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进行追赃返款减少损失,全部追回或者只追讨去部分钱款,对于剩下的损失,单位能够再按职责人犯错大小进行追偿,能够通过民事纷争予以解决。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的规章规则进行处罚,或者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因财务严重违背财务规则,导致单位重大经济损失,该员工有犯错,单位能够将其辞掉,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我是公司出纳,被骗45万,我应该怎么赔偿?

公司出纳,被骗45万的赔偿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根据责任大小来划分赔偿。 

如果公司有内控制度,而你没有执行,这个需要你负全部责任。如果公司有内部控制,别的责任人也有过错,可以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责任大过错大的自然赔偿的金额也大。

作为出纳,能被骗45万元,只能说明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或者是没有内控制度,因此公司的主管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公司有规范的内控制度和内控流程,作为出纳,一个人是不可能就把45万元直接转出去的。

规范的付款流程,应该是有“请款人”,然后经过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部才能启动付款程序。

财务部在付款时,金额大于现金支付限额的(1000元),按规定应该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俗称公账付款)。

银行转账付款,现在有通过银行柜台和网银付款的两种模式。

通过银行柜台转账付款,需要填写银行单据如支票,并加盖预留的银行印鉴。按照内控制度管理要求,空白的银行单据(如支票)和预留的银行印鉴是不能由同一个保管的。

预留银行印鉴,除了财务专用章外,至少还有一枚或者两枚人名章,这些印章也是不能由一人保管。作为出纳人员,更不应该同时保管前述的所有物品。

通过网银转账付款,每家银行都给开户单位发有两枚或以上的U盾之类的密匙。出纳也只能是提交付款信息,不能直接把钱就转出的。出纳不能也不应该同时保管所有的网银U盾。

一个人能完成直接转出45万元,如果不是采用欺骗手段,把不该属于自己保管的U盾、预留印章等骗到手,那么就是企业的内控制度或内控执行存在严重漏铜。

部分企业喜欢搞一些“小金库”或“私人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把一些见不得光的收入,或者是偷漏税的收入,放在这些私人账户上,实际上处于一个人控制之下,为被骗埋下隐患。

因此,除非是出纳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性质已经变化),公司资金被骗,主要还是企业的内控出了大问题,主要责任应该在管理层,经办人反而责任小一些。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在中国古代出纳也指家庭等方面的收支管理情况,例如清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十七来归,即传家政。按亲族,御臧获,美肴酒,综出纳,无事不井井。”

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

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

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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