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有质量问题怎么维权(赠品质量不好可向商家索赔吗)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有什么依据呢?
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向卖方索赔的,其理论依据是:
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亦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因此,对于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其次,在网络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购已经成为人们购买商品的主要消费渠道。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纷纷推出买东西送赠品的促销活动;在买东西送赠品活动中,有一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商品作为赠品,而且这些商家还声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按照商家的意思,也就是说赠品有了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商家不负任何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白一点,在购买“买一赠一”商品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向商家提出索赔,我们所获得的赠品是要退还商家的。如果赠品已使用的,必须按商家提出的合理折价赔偿给商家。
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寻求赔偿吗
可以,商家应当承担退还或者赔偿的责任。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超市购物赠品保质期已过,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拿着已经过保质期的赠品以及超市购物小票寻求超市管理人员的回复,并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为了进一步规范消费市场,相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赠品需要保质保量,消费者可以寻求当地消费者保护部门给予消费者提供的帮助。
或许,部分消费者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问题。当自己在超市中购买商品时,部分商品采取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增加产品销售量。可是,部分消费者却忽略了赠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赠品。如此一来,商品折扣不成正比,消费者理应合理维权。
第一种方法:寻求超市官方人员的回应或赔偿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超市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进购商品和合理安置过期食物。消费者面对同样的问题时,更应该率先拿着购物小票去超市寻求合理的赔偿或答复。超市管理人员会根据小票购物信息以及赠品的生产日期,采取不一样的赔偿方案。
第二种方法: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此事
全国各地拥有着十分庞大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市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各地成立消费者协会,主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消费者在寻求超市官方人员回应无果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该方式更加强硬,那就是将有关信息和自己的需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阐明信息。
总的来说,超市应该仔细查看各项赠品以及正常销售商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千万不要为消费者提供过期食物。除此之外,消费者无法获得食物的正确信息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当地超市反映此事,而并非成为商家眼中的绿油油的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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