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怎么维权怎么办(下岗怎么拿补偿)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资被拖欠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拖欠工资的问题,当然是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来进行解决的,所以说如果被拖欠了工资,就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进行反映,由劳动部门来进行处理
劳动法下岗职工政策!
劳动法关于下岗职工政策是:
一、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由于缺少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交纳与在岗职工不一样,由企业独自(含个人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对托管期满的失业人员,由再就业中心及时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民政救济。
二、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享有工商管理优先注册和税收3年减免的权利。这一切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尽最大的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权利实现提供广泛保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按规定拿到国家补贴工资,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国家补贴工资相关要求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买断工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下岗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准确的来讲“买断工龄”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这一行为的界定是需要弄清楚,因为这是一个较为陈旧的观念,比如说通过多种方式安排企业富余的人员进行内部退养。如果说人数实在过多,企业难以承受,这对于退养人员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通过补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一层面上来说是符合劳动法,那么如何清楚地界定买断工龄是否违法呢?
1、界定标准如下
其一就是买断工龄时,企业是否给退养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说有些企业从员工上班以来一直都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那么这种拖欠较为严重的情况是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再者就是说企业在对人员进行“买断工龄”之前需要清除对方意见,通过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相应的劳动合同方可取消。或直供本就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企业按照用人制度及相应的规则,可直接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大家都听说过“裁员”这一词,这也是让大企业员工最为担心的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方式出现调整,劳动合同也需变更,单位这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违法的。
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意见时,如果给员工缴纳的必要的保险,那么对于这部分退养的企业员工而言就算不能够及时的就业,生活中相应的待遇也能够享受到,这才是对员工真正的负责。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知,如果企业一次性进行经济补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仅有违法律,更多的是有违道德要求,所以说面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作为被解除人应当对于劳动法有所了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劳动关系解除,如有违背必定是违法行为。
2、买断工龄的影响
要知道被企业买断工龄的员工,后续肯定是需要继续寻找工作,那么一些相应的权益就必须要清楚。虽说企业买断工龄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但是有关于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是否支付问题显得特别重要!假定是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已经支付了15年的社保,那么问题不大。就算是继续寻找工作,从这个岗位上退休之后,仍然是可以领取退休金,如果说在取消了劳务合同之前,先前的企业支付养老保险期限并没有到15年,那么这就很难搞!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找工作是很难的。
再者就是说被解聘的员工自己有闲钱可以支付养老费用,假定买断工龄、解除劳务合同时是40岁,要知道这个年纪真的是上有老下有小,一家人张口等你吃饭。如果说找不到工作,那么经济可能会陷入困局当中,这一点必须要清楚。买断工龄是不存在有提前退休的可能,从40岁到60岁,这一阶段找工作真的是太难了,保险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说这么多就是为了强调养老保险,希望大家能够心知肚明,不要被其蒙骗。
3、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通过上文的这么多解析,大家也应该清楚在面临企业买断工龄时,丑话必须说在前头!因为一旦被买断工龄之后,面临的就是找工作困难,家庭无收入,一定要强调养老保险问题。再者就是说现在推出的很多就业培训,以及相应的扶持政策,大家也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解,因为通过这样的渠道可以得到更多的工作机会。
如果当自身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肯定是需要及时的吐露心声,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劳动仲裁是最基本的解决方式,凡事都有法可依,只要是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出现那么违法者必定会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企业都想着怎么解聘你,你也无需留过多的情面,自己的利益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毕竟40多岁的年纪,真的是非常困难,毫无退路可言。
假如国企破产了,那么下岗的员工应该怎么处理?
G企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的压力和阻力日益增大,对于G家而言,如何防止G有资产流失和合理安置企业职工成为两个优先选项,尤其是职工得到合理安置、职工权益得到维护,更是验证G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那么如果一家G企改制破产,该如何合理安置下岗工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目前大体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将员工安排到重组的新企业中再就业,使原来的G有工人变成劳动合同制私企员工,从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G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买断工龄
G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员工的一种办法。企业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企业留守人员
G企改制后,由于遗留问题较多,需要一定数量对企业整体情况比较了解的老员工来留守,企业需要他们处理改制的善后问题,保护好G有资产。
养老保险优惠
不管员工怎样安置,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始终是最关键也是员工最关心的问题。所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般都对员工养老保险费的续交实行了一定的优惠。我们县就实行了企业应缴部分通过省里挂账、个人应缴部分享受三年优惠的政策,每人每年大概可以少交3000元左右。
当然,以上这些政策和安置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人下岗后带来的生活压力,但对于那些在G企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员工来说,仍然是一个噩梦。他们把自己最好的年华奉献给了企业,结果却成了无根之萍,任谁都难以接受。可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明白地告诉我们,一家企业不管过去有多辉煌,你如果不能适应时代,时代一定会淘汰你。
目前,全G工会系统正在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对深度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实施帮扶。但是这远远不够,还需要G家多出台一些针对G企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比如探讨特殊人群实施提前退休的可能性、增加缴费优惠年限等,尽最大努力保障这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的G企工人老有所养,这既是下岗工人的迫切需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不落下一个人的小康才是高质量的小康。
下岗职工问题怎么解决?
建议出台、实施提前退休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规定,国企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50岁,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随着时间推移,原国企下岗失业群体步入4050的人越来越多,成为大龄下岗失业职工,其谋生能力越来越低,经济负担越来越重,不断上涨的物价和必须交纳的社保金越来越承受不起。这个群体的生活之艰难可以想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的提前退休愿望并不强烈,甚至很多人希望推迟退休年龄。
国企改制形成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却长期以来非常热切地期待提前退休。虽然养老金不高,但退休之后至少拥有了基本生存条件,温饱问题解决了。因此,鉴于该群体曾经的巨大贡献及在改革中的巨大牺牲,鉴于该群体极其特殊的生活现状,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尽快研究出台40、50下岗失业人员比现行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惠民政策,及时救助大龄下岗失业职工。
希望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提前5年退休,这是大龄下岗失业群体最强烈的诉求。
建议免除该群体应交社保金费用
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限于自身条件,绝大部分人无法再就业,一般都没有工资收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企业承担,需要完全由本人交纳。而社保金标准却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近几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大幅度上涨,近年已经上涨到每年大约六七千元。这笔费用,对于完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是非常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尽管一些地方给予50%费用的社保补贴,但最多只补贴三年时间。即便50%的费用,大多数人也感到压力巨大。因此,鉴于这个群体极端贫困、不堪社保金重负的客观情况,建议对于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免交社保金,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建议给真正处于失业状态的4050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为了省事,对于所有在改制中下岗失业的人员,根据工龄长短,登记失业时间为最少三个月、最多二年,即在“登记失业”期限内,无论其人是否就业,都算失业,都享有领取时间不等的失业救济金(每月大约二三百元)。期满之后,无论其是否就业,都算“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发给失业救济金。
据我所知,多数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也很难。因此,要深入社区调查,根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况,分别进行实事求是的就业状况登记,失业就是失业,已就业就是已就业,不能为了图省事而胡子眉毛一把抓,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装到“灵活就业人员”这个框里。确属没有职业的失业者,就应该享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失业救济金不多,富人自然不屑一顾,但对于没有就业能力、极端贫穷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却能发挥救生作用,保证他们免受冻馁之灾。
建议对大龄下岗失业群体进行专题调研
大龄下岗失业群体的形成,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遗留问题,政策因素比较复杂。为了尽快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及时拯救广大没有再就业能力的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集中研究处理下岗失业职工遗留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深入4050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群体,进行细致切实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有关4050大龄下岗失业群体的惠民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家是有经济实力救助4050大龄下岗失业弱势群体的。
不能让国企改革的“牺牲者”永远翻不了身,不能让“牺牲者”牺牲了自己还要继续牺牲他们的下一代(所谓“穷二代”)。4050大龄下岗失业群体在人生的黄金时段,曾经“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用智慧和汗水喂养了共和国。现在,他们连家庭、连自己都养不起了。是时候了,共和国到了反哺、回馈这曾经的共和国脊梁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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