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事故乘客怎么维权(飞机故障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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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航空运输事故中引发人身伤亡的损失与其他赔偿纠纷?负责任

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货物受到毁损的侵权行为之债。对这类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法院地法、航空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以及乘客取得机票地法或货物托运地法。由于各国对这类侵权行为(即第3类)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如美国主张,航空运输对乘客的伤亡,承运人如有过错,才负赔偿责任;而瑞士航空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为协调各国法律的不同,在该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在华沙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1964年生效的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除此之外,还有1966年《蒙特利尔协定》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在上述这些公约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公约。在此,仅以《华沙公约》为主,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简述如下: 1.《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第2条作了规定。(1)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2)“国际运输”是指当事人所签定的运送合同所约定的起点和终点应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内;或起点和终点虽在同一缔约国内,但约定中途必须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内有约定的径停点;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合同各方均认为是单一业务活动的,则不得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同是在同一国的领土内而丧失其国际性质。(3)某些国际运输不适用《华沙公约》。根据国际邮政公约所办理的信件和包裹运输;航空运输企业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在特殊情况下所作非常运输,如为科学探险或紧急救助而作的运输。 2.承运人的责任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华沙公约》规定了三项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免责禁止原则。(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旅客的人身或财物受到损害,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须负赔偿责任。只有在承运人能够证明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或自助所造成,才得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该原则体现在《华沙公约》第17条、18条和19条中,具体内容如下: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须负责任;对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运输期间,承运人负责任;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以下三种:承运人如果能证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须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可免责;损失是由于驾驶上的、航空器操作上的或领航上的过失,而且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也不负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法院也可按自己的法律规定(即适用法院地法),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华沙公约》实行的这一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只有在承运人自己举证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时,才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这种规定也可以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一般的过失责任制中,致害人的过失是由受害人举证的,受害人如不能举证,即使其受到损害了也不能得到赔偿。由谁举证,对侵权行为诉讼的影响很大。《华沙公约》之所以规定由承运人自己举证,是由航空运输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为了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不可能的。(2)有限责任原则《华沙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也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仅负有限责任。《华沙公约》第22条规定:运送旅客,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1955年《海牙议定书》改为25万法郎)。但旅客也可以根据他和运送人之间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责任限额;在运送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和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对旅客自己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以5000法郎为限;如果法院认定这种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就无权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根据《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即使受到两次以上的损害,其可得到的赔偿额仍以12.5万法郎为最高限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人对同一旅客损害的求偿时,各请求权人的求偿额之和仍不得超过12.5万法郎。(3)免责禁止原则为了避免承运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与旅客订立免责条款,使《华沙公约》保护旅客利益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破坏该公约的责任体制,《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和32条规定,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运输契约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害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契约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变更管辖权的规定,均不发生效力。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旅客可以(有权)在下述法院间选择管辖,即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程序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诉讼时效应从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追诉权。《华沙公约》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4.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用航空法》中。该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对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使旅客死亡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专门规定。

飞机延误浪费多人时间,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航班延误可以让航空公司进行赔偿,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乘客与航空公司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后,只要航班不合理延误,航空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延误发生在哪个时间段(有可能是登机前,也可能是舱门关闭后)并不重要,关键是导致延误的原因是什么。

只要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运力不足、空勤人员的原因等等,航空公司不能免责。通常情况下,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应该对乘客进行赔偿。

发生航班延误后,乘客应该怎么维权

1、理性维权,千万不能采取身体暴力或者语言暴力的方式维权,例如,罢乘、霸机、冲闹机场、冲撞工作人员等,否则可能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2、注意保存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取消航班而滞留机场的餐、宿票据及因航班延误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的凭证,必要时可以录音和拍照,以便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3、及时维权,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航班延误怎么赔偿

根据《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噩耗,东航搭载132人客机发生事故,飞机事故将如何赔偿?

根据央视新闻消息,3月21日下午,一架东航搭载132人的波音737客机在广西梧州藤县发生事故,并引发山火。目前救援队伍已经集结正在靠近,伤亡情况暂时未明。

在此希望相关机组人员和乘客能够幸存并得到救援,没错,虽然十分渺茫,但我们不能放弃希望。

机票是否包含保险?

一般来讲,我们购买的机票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飞机保险费,也属于强制险,功能上综合了运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特点,集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于一身,但我们在网上购买机票时都会有一个额外的交通险,这部分就由乘客自己决定是否购买,一般是强烈建议大家购买的,20元的保额基本都是百万标准起,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给家人留一笔可观的财富,不至于因家人的离去在生活上措手不及。

飞机失事如何赔偿和赔付标准?

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航空公司的赔偿和相关保险的赔偿。其中保险的赔偿上,无论是航空意外险还是我们日常购买的意外险、重疾险等都会赔付,而且基本不会存在拒赔的可能。

赔偿标准上,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不超过40万元,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为3000元,托运行李和运输物品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1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付与保险金不存在补充关系而是并行关系,两方面赔偿互不影响。

一般除了专门的航空意外险,随着全民保险意识的提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购买很多普通的出行意外险和终生或定期意外险,一般来讲都有相应的膨胀条款,比如50万保额的意外险可能会有50倍的专属空难膨胀条款,受难者家属在理赔时一定要尽量看好相应条款,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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