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居住证怎么写(申请居住证怎么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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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怎么写申请

按照以下书写: 居住申请书: 申请人:xx; 身份证 号码:xx; 性别:xx;民族:xx; 出生日期:xx; 民族:xx; 户籍所在地住址:xx; 现居住地住址:xx; 居住事由:xx; 服务处所:xx; 联系方式:xx; 申请原因:xx; 望批准。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暂住证申请书怎么写

暂住证申请书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1、标题居中写上:申领《居住证》申请书;

2、详细写上自己的身份信息、户口所在地址及联系电话;

3、写上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原因,并承诺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

4、写上申请人的姓名,标明日期。

示例范文:

                             申领《居住证》申请书

我叫:________,性别: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暂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现在____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_职业,请办理《居住证》。我保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申请人(签名及捺印):_______________xxx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申请居住证申请书怎么写

居住证 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 身份证 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申请原因。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 明文件、 购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 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工作居住证申请如何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我于XX年1月1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XXXX一职,负责XXXXX工作。本人在工作期间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乐于与他人沟通,具责任感强,努力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也热爱这份工作,打算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由于长期在这个城市居住和工作的原因,也响应政府的号召,所以特地向公司申请办理居住证,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谢谢!申请人:XXX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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