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拆旧复垦怎么维权(广东农村拆旧复垦款多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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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复垦审计时不认可客土回填怎么办

拆旧复垦审计时不认可客土回填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请问《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试行》的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不得纳入拆旧范围的情形:一是为加强拆旧复垦工作中的文物保护,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不纳入拆旧范围;二是为保障收益主体的准确性以及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对权属有争议,对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权属有争议的建(构)物不纳入拆旧范围。

纳入复垦范围的土地首先要属于农村建设用地,主要依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实地核实进行判断。随着城镇化进一步发展,许多的村庄已经纳入了城市开发范围,为避免土地复垦后短期内又要重新开发建设,《办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已公告拟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不纳入复垦范围。

南宁市异地搬迁拆旧复垦不合理找哪部门?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一章中,相继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两种法律事实,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种情况。

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文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诉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种则属于行政案件。

宅基地拆旧复垦政策

1、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2、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3、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拆旧复垦补偿

法律分析: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广东省的拆旧复垦政策遇到了一户一宅政策怎么办?

我的理解你所说的老房子应该是老人去逝后留下的房子,这种情况村集体组织可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分户出去或者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了比如转城镇户口了),但是继承人对房屋是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虽然地你能收回去,但是房子是我的,房屋不能被强拆,强拆应该有补偿!

另一种情况如果是违建建筑,也即隐瞒宅基地面积超标,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但也不会强制暴力拆除,会有相关文件。这种情况不会有补偿。

以下是《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一些条款希望有借鉴意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已建部分。

第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第2点规定情形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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