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一半不干了怎么维权?
装修公司装到一半我不想装了怎么办,合同没解除,装修公司告我怎么办?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的一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有约定违约责任、法定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需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约定,违约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建议不要擅自不履行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监督装修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解除合同的理由要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需要赔偿装修公司的损失。
装修公司装修到一半跑路了怎么办?
建议是首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进行一个调查了解,能够更快的维护客户的权益,及时的追回这些被骗的装修款项 。
下面方法:
1、保存好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材料,包括合同,收据,发票,沟通记录,验收进程等等;
2、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的关键是公司和法人、负责人都跑了,联系不上。
经过初步判断,这个装修公司先收取客户的装修款项,并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说仅履行少部分的合同,他店面关门人走了,客户导致无法维护权益或者说继续履行合同,这个从法律上讲,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至于“失联”问题,要想到装修公司成立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相关人员都会留下身份信息的,不用太担心这个问题。
另外提醒广大家装从业人员:签订了合同后,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约定,如若一方单方面违约,即存在赔偿的风险。如果装修公司在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单方面消失,对已经定下的合同、已经收取的费用不做说明、解约、赔偿,该公司亦存在诈骗的可能。
如果装修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装修资格资质,或自知无法如实履约,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此公司或负责人存在合同诈骗的可能。 当今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家装行业会出现此类情况原因:
首先,我们并不排除这所谓的装修公司本身即存在诈骗圈钱的可能。
其次,装修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总有一些企业产生了不太妥当的经营思维。比如试图通过低价格占领市场,以优惠活动吸引大批量客户。可这种不合理的底价,容易使得装修公司面临极高的经营风险,一个不妥善,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产生无法进行履约的后果。 装修行业难度不低,有点公司专业水平不够。这点就不细说了。
装修合同写好干了一半不给装了法律怎么解决
可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对方,要求对方及时施工装修。律师函可作为证据,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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