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两病报销政策(高血压+糖尿病) 居民医保两病2022报销政策

两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不符合重庆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标准,但仍需药物治疗。

诊断管理

一、诊断机构

诊断机构扩大到我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作为诊断医师。

二、诊断确定

1.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申报或者符合医疗过程中两病诊断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为两病患者建立初始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医疗保险两病管理平台。

原则上,两病患者不单独办理两病医疗凭证,直接凭社保卡或电子医疗保险凭证就医。

2.取得我市原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或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的患者,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3.在卫生部门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待遇保障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按项目支付,按人头支付。

一、按项目付费。

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包括村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指定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无起始支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指定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费用按月分配。项目支付的具体支付标准:

1.报销比例:一、二级管理两病患者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药品的,一级管理患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级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

2.报销限额:一类管理对象两病年报销限额500元/人·年。二级管理对象两病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享。

二、按人头付费。

住所或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支付。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住所或工作场所的乡镇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指定治疗机构负责门诊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门诊服务需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糖尿病70元/人·月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结算(当年中途选择的按实际月计算)。

就医管理

对于选择按项目付费的患者,将两病用药保障的治疗机构扩大到我市所有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间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选择按人头付费的患者,其按人头付费定点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做变更,确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也可变更其按人头付费定点机构,确保“两病”门诊保障的有效衔接。

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具有集中批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实行双通道药品供应。两病患者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包括电子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可稳定供应集中批量采购药品,并连接医疗保险两病管理平台,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市外两病患者办理跨省异地医疗备案,在市外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网上结算的,按照异地医疗规定执行;在市外异地非直接网上结算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被保险人应当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然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两病复诊,经诊治医生处方后,可一次性开药不超过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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