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高血压+糖尿病) 居民医保两病报销政策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按项目支付,按人头支付。

一、按项目付费。

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包括村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指定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无起始支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指定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费用按月分配。项目支付的具体支付标准:

1.报销比例:一、二级管理两病患者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药品的,一级管理患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级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

2.报销限额:一类管理对象两病年报销限额500元/人·年。二级管理对象两病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享。

二、按人头付费。

住所或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支付。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住所或工作场所的乡镇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指定治疗机构负责门诊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门诊服务需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糖尿病70元/人·月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结算(当年中途选择的按实际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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