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茶叶》(NY5244—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茶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3.1.1 产品应具有该茶类正常的商品外形及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劣变。
3.1.2 产品应洁净,不得混有非茶类夹杂物。
3.1.3 不着色,不得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3.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无害食品茶叶的理化指标 3.3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安全指标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检验(略)
4.2理化指标检验
4.2.I 水分
按GB/T8304规定执行。
4.2.2 总灰分
按GB/T8305规定执行。
4.2.3 水浸出物
按GB/T8306规定执行,,
4.3 安全指标检验
4.3.1 铅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4.3.2 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
按GB/T5009.146规定执行。
4.3.3 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磷
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4.3.4 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h)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出厂)检验(略)
5.2组批(略)
5.3抽样方法(略)
5.4判定规则(略)
6 标识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上应有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和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标签应符合按GB7718的规定。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茶叶生产中使用。
2.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抽检工作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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