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投资时使用回收期的限制
尽管投资回报是一种流行的投资评估工具,但并非所有投资评估项目都适用。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使用投资回收期评估投资的一些缺点。
投资回收后的现金流
投资回收期未考虑投资回收期结束后的现金流入。与回收期的计算一样,现金流入为正的年份被视为回收期,随后几年发生的现金流入被忽略。这导致现金流入和投资回报的错误计算。
没有计算现金流入是回报法的最大缺点。
忽略现金流
如上所述,投资回收法可能会忽略项目期间发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入是衡量项目有效性的重要工具。但是,在投资回收的情况下不考虑这方面。因此,投资回报是评估投资的一种效率较低的措施。
现金流模式
投资回收法不提供现金流入的规模和时间的任何概念。由于投资回报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它认为所有现金流入的价值都是相等的,而不管其发生的时间。如果我们应用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它可能会提供错误的结果,因为比给定货币(现在)晚一年获得的货币价值更低。
这也适用于投资规模。与低价值投资相比,投资回报在确定高价值投资的价值方面可能效率较低。
行政问题
应用回报方法存在管理困难。对于最大可接受的投资回收期没有硬性规定,这使得管理人员难以为投资建立合理的基础。
回报方法只关心投资,而不管其规模、时间和最大可接受的回报,这使得结果在投资的确切价值方面存在缺陷。
尽管回收期是非财务经理的流行方法,但很难准确计算,因为没有计算回收期的行政规范。
独立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回报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无关。股东价值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回报方式。对于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其理想政策之一的更大公司而言,这可能是最大的劣势。
因此,对于以完整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政策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公司来说,回报不是理想的投资评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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